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簡,5047,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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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04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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