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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0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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