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補,1810,200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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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4,827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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