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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15號
原 告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松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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