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7,中補,417,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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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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