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小,302,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環瑞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山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佺新企業股份有限公

1
法定代理人 乙○○
43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1段133號12樓之1即「環瑞通商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被告負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該管理費以每3個月為1期,每坪每月應繳新台幣 (下同)60 元,空戶則按30元計算。

詎被告積欠民國 (下同)95 年10月至98年3月之管理費,共42895元。

嗣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書狀略以:「原告大樓外牆遭人任意吊掛商業招牌,嚴重破壞大樓外觀,原告因破壞者多係管理委員會委員而袒護不敢管理,使管理委員會成為私人利用之工具,被告因此抗繳管理費,獨立與原告對抗多年實屬無奈,但也提出使用者付費要求,讓原告多1項可觀之大樓公共利益收入。

又大樓許多來店生意,使用電梯機會特高,多年來無人過問,被告曾向管理公司人員建議,豈知原告藉口無法計算而保持現狀,令人不齒。

被告建議用電梯感應扣管控樓層提高安全管理,可由電腦計算電梯使用次數,安全與使用計次兼顧,難道原告要淪為私人牟利工具?」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影本2件、住戶規約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97年10月18日第14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影本1件、97年11月11日第14屆管理委員會第1次會議記錄影本1件、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1件及欠繳管理費明細表1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雖以上情抗辯,然被告所稱大樓外牆遭人任意吊掛商業招牌、電梯使用計次及管理等各節,均屬對被告大樓如何使用收益及管理之問題,應經由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討論及議決通過後,再交付原告之管理委員會執行,始為正辦,且原告大樓內部管理縱有令被告不盡滿意之處,惟此與被告應負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要屬2事,並無對價關係,不生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被告不得據此作為拒繳管理費之事由,故被告所為上開抗辯不足採信,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五、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428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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