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小,525,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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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育英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10樓之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育英大道公寓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社區規約規定,其應按持有之區分所有面積比例繳交管理費。

詎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97年4月起至98年1月31日止之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1,288元。

雖經原告催討,被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計算明細為證,信屬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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