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小,625,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6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目前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李文仁之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1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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