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小,628,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