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687號
原 告 城市桂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 岳
一、原告與被告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具狀查報被告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為何?㈡提出被告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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