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補,487,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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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8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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