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8,中補,537,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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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537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7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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