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保險簡,12,2010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台北市○○路11號24樓、25樓,有原告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足憑,故本院尚無因「以原就被」之原則而有管轄權;

況且,觀兩造所訂立之保險契約內容,其共同條款第21條亦白紙黑字約定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亦即雲林地方法院管轄,亦有原告提出之該契約條款附卷可稽,故本件自應優先由該合意管轄法院即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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