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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左耀南
林金生
楊瑞清
蕭春林
蕭慶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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