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1283,201007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283號
上 訴 人 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賜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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