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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6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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