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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 乙○○
人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金額(新台幣)│年利率│利 息│違 約 金│
├──┼───────┼───┼──────────────┼────────────────┤
│ 1 │23166元。 │2.6% │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上開利率計算。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付。 │
├──┼───────┼───┼──────────────┼────────────────┤
│ 2 │25605元。 │2.6% │同上 │同上 │
├──┼───────┼───┼──────────────┼────────────────┤
│ 3 │25605元。 │2.6% │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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