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1555,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乙○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晶鑽卡契約書」,訂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自民國96年4月5日起算之違約金部分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晶鑽卡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約定條款、帳務資料等件為證;

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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