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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於起訴狀內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縣霧峰鄉○○路354巷19號,惟經本院依該地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結果,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則被告是否實際居住該處,尚有疑義。
又依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所載,被告之住所地應係在嘉義縣太保市過溝里過溝19號之28,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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