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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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