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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柒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修復總費用6,522元(工資:3,975元,零件:2,547元) │
├────────────────────────────┤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1年僅用1月又10天,不足2月,以2月 │
│計): │
│2547元-2547元×0.369×2/12=23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6,365元(計算式:2390+3975 │
│=63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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