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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997號
原 告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路11號3樓,業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復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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