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2041,2010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041號
原 告 白明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祈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祈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彰化縣和美鎮○○里○○路260 號,此業據原告自陳。

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所定之債務履地(法定清償地)不與焉。

本件原告(即定作人)係依承攬契約對被告(即承攬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之損害賠償責任。

則何來存有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清償地可言。

且亦查無兩造間合意(交付零件)之履行地,自難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為管轄法院之認定,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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