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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99年度彰小字第248號),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用核准之額度,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言詞辯論期日撤回自民國94年3月11日起算之違約金部分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契約書、還款明細等件為證;
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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