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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訴訟代理人 周世和、卓士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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