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2597,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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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5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弘順
陳美卿
被 告 梅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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