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2606,2010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陽光綠意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