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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6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石炤庭
被 告 李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附表:
┌────────────────────────────┐
│修復總費用14,339元(工資:3,380元,烤漆:10,833元,零件 │
│ :126元) │
├────────────────────────────┤
│第1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
│126元-126元×0.369=8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
├────────────────────────────┤
│第2年折舊後零件價值(第2年僅用11月又28天,不足12月,以12│
│月計): │
│80元-80元×0.369=50元 │
├────────────────────────────┤
│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理費合計為14,263元(計算式:50+3380+│
│10833=142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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