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小,940,2010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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