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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湧即乾良鐵工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湧即乾良鐵工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陳文湧即乾良鐵工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9年度中勞簡字第86號),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民國(下同)98年10月15日被告將原告予以退保,無故解雇,由於被告非法解雇原告,且在此期間均未給付原告工資,聲請人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同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惟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臺中市南區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各1紙以為釋明。
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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