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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陳文湧即乾良鐵工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准予訴訟救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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