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簡,1114,2010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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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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