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簡,1202,201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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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02號
反訴原告 林玉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彬
反訴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陳意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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