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上訴人即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即 賴俊隆即源誠企業社
原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40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