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2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