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簡,278,2010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16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請具狀所抗辯:原告為規避薪水遭台新銀行扣抵,始轉帳入被告戶頭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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