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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鄭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具狀說明:被告係自民國94年何月份起,占用原告所有土地而未給付租金?
三、被告請具狀說明:其拆除占用原告土地之屋簷、鋼架等地上物之確實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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