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9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心的國度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99號裁定附表:
一、本次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本人能親自出庭。
二、本次言詞辯論期日,另依被告之聲請,傳喚證人達繞.尤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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