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5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五號丙○○等被訴毀損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甲○○涉有妨害名譽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臺中簡易庭為第一審判決認定有罪,由被告上訴現在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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