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
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