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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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