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簡聲,57,201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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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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