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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書杰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具狀查報被告甲○○目前之住居所(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載被告地址,司法文書均無法送達)及提出被告最近之
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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