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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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