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093,2010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宏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