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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統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2,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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