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18,2010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陳亞 即陳欣若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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