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20,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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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件及繕本1份、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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