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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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