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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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